救救汽車融資租賃——無罪辯護之臨汾大案
編輯:admin / 發(fā)布時間:2019-10-09 / 閱讀:979
(來源:無罪網 黃羽)
我國汽車融資租賃近年來才方興未艾,2016年中國汽車融資租賃滲透率約為2.5%,其對消費者依然屬于新概念。而一些汽車業(yè)發(fā)展成熟的國家,融資租賃已是消費者買車的主流方式:美國過去十年融資租賃滲透率從19.7%增長到30%以上,德國和法國已經分別達到20%和16%。
近日,一起豪華律師團介入的臨汾大案引發(fā)了社會關注。一家知名融資租賃公司受合作商涉嫌犯罪的牽連,臨汾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以涉黑等罪名拘留該公司多位員工,盡管堯都區(qū)檢察院批捕時去掉了涉黑罪名,但仍以詐騙罪、敲詐勒索罪批捕了多人。公安認為,該公司融資租賃產品“售后回租”涉嫌“套路貸”,明顯是對汽車融資租賃業(yè)務不了解。何兵,徐昕,張磊,襲祥棟,李仲偉,李長青,王飛,朱孝頂,李啟珍,范辰等知名律師介入本案,認為明顯無罪。
進而,葉竹盛、張進華、金宏偉、黃佳德律師介入了關聯(lián)案件,經過認真研究案卷,發(fā)現(xiàn)正在審查起訴階段的數名該公司員工,也不構成犯罪,相信臨汾合作商20余名員工的律師也都將作無罪辯護。這兩起很可能并案的案件,明顯是“掃黑”擴大化,應當立即糾正。
在此,我們有必要厘清汽車融資租賃合同業(yè)務中的一些常識和法律問題,幫助山西方面及時糾偏、剎車!
一、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的行為不是詐騙罪
臨汾公安將簽訂合同的過程,認定為員工涉嫌詐騙罪,理由是“公司業(yè)務人員(或代理人員)隱瞞融資租賃真相,騙取客戶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及抵押合同,以極低價格取得客戶車輛所有權,客戶貸款金額和實際到款金額中間存在差額,公司(或代理機構)收取一定的服務費等居間費用”。這些顯然與事實不符。
1、客戶未被隱瞞融資租賃真相
融資租賃公司鮮有隱瞞融資租賃業(yè)務的動力或行為,相反,由于業(yè)務合法合規(guī)、受中央鼓勵,公司通過各種途徑向公眾明確告知其為融資租賃合同。首先,公司提供給客戶簽訂的系格式合同;文本明確而清晰地顯示其為融資租賃合同,而非借貸抵押合同;其中重點條款均使用了涂黑、加粗、下劃線的方式進行了提示,不會使承租人產生誤解;公司還通過視頻或拍照記錄合約簽訂過程,確保系客戶真實意思。其次,公司還提供手機APP或車主服務的微信公眾號,承租人可以方便、迅速地獲取合同文本電子版等信息。投放在相關媒體的視頻廣告中,也明確注明了“該產品為融資租賃性質”。這些多途徑告知,說明公司并無欺騙或脅迫行為。
絕大多數人并不明白汽車融資租賃和傳統(tǒng)車貸的區(qū)別,這是由于只要明確融資額和月供,在業(yè)務外觀形態(tài)上兩者沒有明顯區(qū)別;盡管業(yè)務實質不同,但合同正常履行時,客戶獲得資金、對車輛的正常占有使用、最終的所有權都相同。但是,如果客戶不履行合同義務,傳統(tǒng)車貸模式下的抵押權,照樣會使得客戶喪失對車輛的所有權;傳統(tǒng)車貸一般由銀行作為貸款人,審批比較嚴格,申請難度明顯較大,而汽車融資租賃門檻較低但車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利息較高。“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法律語言常常超出普通公眾的認知,但客戶由于怠于咨詢專業(yè)人士、或急需資金等原因導致的草率簽訂合同,其不利后果應由其個人承擔。
即使存在重大誤解等可撤銷合同的情形,任何一方可以訴諸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這種經濟糾紛也不屬于刑法上“虛構事實,導致對方意思表示錯誤”的詐騙,不應以刑事手段干預或打擊。
2、公司未以極低價格取得客戶車輛所有權
融物服務于融資,融物(即車輛買賣)本身不是目的,車輛評估價款取決于融資額。融資租賃公司取得車輛的所有權,目的是債權擔保,本身并不占有使用車輛。
合同明確車輛的所有權人,“租期內,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其對租賃汽車具有所有權及處分權。”在售后回租業(yè)務中,簽訂融資租賃合同之前,公司會對車輛進行二手車價格評估:(1)車輛保值率和車輛市場價格呈規(guī)律性的不可逆遞減,按年限統(tǒng)計普通車型貶值幅度通常為:首年15-25%,第二年20-30%……(2)評估價并不包括購車時繳納的各項稅費、保險等。所以,有些客戶感覺評估價偏低;但公安機關不應盲目聽信這些感覺。
所以,公司未以極低價格取得客戶車輛所有權。
3、客戶貸款金額和實際到款金額中間存在差額
事實上,絕大多數案例中客戶的貸款金額和銀行卡到款金額是一致的。
但客戶在到款后需要繳納GPS安裝費、服務費等費用。《融資租賃合同》中明確敘述了這些費用屬于“租賃汽車的全部成本”。其他一些融資租賃公司明確“首期款包括履約保證金。月租金于次月開始繳納。”這些“首期款、安裝GPS費、服務費”有其合理理由,是行業(yè)慣例,并非“砍頭息”。GPS是一次性安裝,若客戶首期即違約,則公司將完全損失此項成本,故未將此項費用核算在每期租金中,而是首次放款時即收取。實際上,已出現(xiàn)一些承租人在獲得融資金額后,立即拆除了GPS設備、嚴重威脅汽車安全的情況。#p#分頁標題#e#
不可否認,一些代理商在操作過程中,出現(xiàn)了重復收取服務費、私自收費的行為,但這些均是為融資租賃公司所禁止的。公司明確要求代理商要將收到的融資款全額轉至承租人。實際操作中,只要公司從承租人處得知代理商沒有按此執(zhí)行,會立即要求代理商向客戶退回其收取的其他費用,甚至解除代理合約。
客戶自愿賣車,汽車的所有權人是公司,故不存在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公司通過各種途徑告知并簽訂格式合同的方式,不符合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GPS費等作為合法費用,不存在騙取行為。因此,融資租賃簽約行為合法合規(guī),屬于國家鼓勵的民事行為,不構成詐騙犯罪。
二、要求客戶承擔違約責任,不構成敲詐勒索罪或尋釁滋事罪
當客戶嚴重違約時,公司或提起訴訟,或委托催收供應商合法收回出租車輛,并要求客戶依約支付拖車費、違約金等費用,系民事自力救濟行為。臨汾公安將這種行為認定為涉嫌敲詐勒索或尋釁滋事罪,是錯誤的!
1、客戶違約風險
僅逾期還款數日的承租人,公司一般沒有要求其支付罰息;甚至“累計三期未按時向甲方支付租金”的約定解除條件達成時,公司一般也不直接解除合同、控制車輛,而是雙方繼續(xù)履行合同,這是因為,正常履行合同才能實現(xiàn)融資公司經濟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履約才能贏利,收車反而因處理車輛周期較長、車輛貶值嚴重而極有可能導致虧損。
而有些客戶逾期后即拆毀車上GPS裝置;還有一些在簽合同時就做好了故意違約、不還款的準備,甚至向公安刻意歪曲正當的借貸關系。
2、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并收回嚴重違約者的車輛
承租人嚴重違約后,公司自行或者委托催收供應商合法收回出租車輛,或直接處置車輛,權利基礎是其對車輛享有的所有權。中國裁判文書網中多省市法院支持了“甲方有權提前解除合同以及控制車輛”。即便如此,因為“履約才能贏利,收車卻會虧損”,收回車輛通常不超過總業(yè)務量的1%。
3、規(guī)范代理商行為,禁止使用非法手段
針對違約客戶,公司通常要求業(yè)務員或催收代理商對收回車輛過程進行全程錄音錄像并上傳公司系統(tǒng),要求催收供應商在收車過程中不得存在“辱(謾)罵、威脅(恐嚇)、推搡、拘禁、毆打、欺騙承租人等行為”,嚴禁催收供應商采取暴力等違法手段收回租賃物,一旦發(fā)現(xiàn)存在不當收回租賃車輛行為的,終止合作。
而一些催收供應商出現(xiàn)了暴力收車甚至不歸還車內客戶個人物品等不當行為,超出了代理權限,不屬于出資公司方承擔責任的范疇,公司員工談不上涉嫌尋釁滋事犯罪。
合法收回出租車輛后,公司要求違約客戶一次性付清全部剩余租金及其他合同約定之應付款項,是依法主張合同權利,而非基于“非法占有為目的”;關于融資利率及違約金,應當從其約定,我國法律法規(guī)并沒有對“融資利率”作出強制性規(guī)定,即只要雙方同意,融資利率及違約金的高低由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決定,融資利率一般高于銀行信貸利率,根據行情,融資租賃的年化租息率通常不高于24%,然而,租息等收入在扣除合理的經營成本后,相對于投入資金的凈利卻不超過5%,屬于偏低水平。公司員工并未實施或授意實施恐嚇、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公司的這種民事自力救濟行為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臨汾請剎車,本案終將無罪!
我國目前的融資租賃市場與成熟市場的差距依然顯著,而臨汾公安以刑事手段不當介入融資租賃糾紛,已經引起社會各界的警惕,警惕給一些不誠信之人以可乘之機,更警惕爆發(fā)行業(yè)整體性的存續(xù)風險。為融資租賃業(yè)護航,眾辯護律師堅信合法業(yè)務終將被證明無罪!
上一篇:銀保監(jiān)會劍指普惠金融發(fā)展:彌補小貸 保理 融資租賃等機構制度短板
下一篇:被誤解成“套路貸”,污名化合規(guī)“收車”影響汽車融資租賃行業(yè)健康發(fā)展